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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一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一民初字第48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87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被告:周某某,女,汉族,1987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李某某撤诉处理。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姚天全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