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一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一民初字第48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87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被告:周某某,女,汉族,1987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李某某撤诉处理。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姚天全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