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尖山村委会与被上诉人扶庆文、吴思敬确认山林承包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县吴陈河镇吴尖山村民委员会,吴思敬,扶庆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436号上诉人(原一审原告、申请再审人)新县吴陈河镇吴尖山村民委员会(下称吴尖山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陈传波,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俊,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传展,男,汉族,1959年12月26日生。被上诉人(原一审被告、被申请人)吴思敬,男,汉族,1941年3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甘德芳,女,汉族,1946年2月8日生。被上诉人(原一审被告、被申请人)扶庆文,男,汉族,1946年9月1日生。上诉人吴尖山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扶庆文、吴思敬确认山林承包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再字第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尖山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陈俊、陈传展,被上诉人扶庆文,被上诉人吴思敬的委托代理人甘德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再审适用法律错误,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县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及(2013)新民再字第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吴孔玉审判员 刘友成审判员 李 牧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凤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