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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汪海泉与陈正国、尹回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海泉,陈正国,尹回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0898号原告汪海泉,个体工商户。被告陈正国,农民。被告尹回保,农民。系被告陈正国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海泉诉被告陈正国、尹回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海泉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海泉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海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汪海泉负担。审判员  胡甲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胜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