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汪海泉与陈正国、尹回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海泉,陈正国,尹回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0898号原告汪海泉,个体工商户。被告陈正国,农民。被告尹回保,农民。系被告陈正国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海泉诉被告陈正国、尹回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海泉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海泉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海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汪海泉负担。审判员 胡甲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胜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