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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江民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孟龙坤诉刘本凯、李校群、中国太平洋保险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龙坤,刘本凯,李校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江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孟龙坤。委托代理人:陈苹,中江县南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本凯。被告:李校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贺文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龙坤诉被告刘本凯、李校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龙坤以其身体受伤后治疗尚未终结为由,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要求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其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龙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8元,减半收取789元由原告孟龙坤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蒋 钰二0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成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