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刑执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陈卫卫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连刑执字第00239号罪犯陈某某(聋哑人),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阜宁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4年4月、2005年9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08年1月3日释放。现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2012)亭刑二初字第011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1日至2016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江苏省连云港监狱于2014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刘井鑫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