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乐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李雪琳申请执行余亚然、陈桂兰、叶伟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琳,余亚然,陈桂兰,叶伟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李雪琳。被执行人余亚然,女,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乐业县甘田政府干部。被执行人陈桂兰,女,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叶伟忠,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路**号。本院在执行中李雪琳与余亚然、陈桂兰、叶伟忠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余亚然、陈桂兰、叶伟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2012)百中民一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之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余亚然、陈桂兰、叶伟忠并按协议内容将本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2012)乐民一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序飞审判员  田应泽审判员  陈科达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宝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