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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吴万芳与被执行人张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吴万芳与被执行人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26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万芳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关线索及财产情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执字第251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刘爱国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