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2014)东执207号提取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格兰,王传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苏格兰,女,瑶族,住所地东兴市。被执行人王传宏,男,汉族,住所地东兴市。申请执行人苏格兰与被执行人王传宏离婚纠纷一案,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传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传宏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每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4年6月始至2019年8月份止,每月提取被执行人王传宏的账户工资收入1000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779101040003563)。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祯奇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林新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淑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