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徐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853号原告徐XX,女。被告王XX,男。委托代理人谭礼强,遵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XX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徐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道洪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书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