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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徐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853号原告徐XX,女。被告王XX,男。委托代理人谭礼强,遵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XX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徐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道洪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书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