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中法立民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古志清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古志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中法立民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号新闻大厦**层。负责人郭振雄,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爱明,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智健,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古志清,男,汉族,1968年12月7日生,住址:梅州市梅江区新江路华新楼*栋***房。身份证号码:4414211968********。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古志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3)梅江法民三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送达(2013)梅江法民三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4年4月4日向上诉人发出了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56元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4年4月8日上诉人收到该通知单,但至今未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本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交费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出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丘小明审判员 张素珍审判员 黄云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秋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