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157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余某某盗窃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1570号罪犯余某某,男,1988年8月8日出生,重庆市万州区人,汉族。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綦法刑初字第648号刑事判决,认定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4年4月21日以罪犯余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余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阮雪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