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民初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管彪与赵建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彪,赵建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2381号原告管彪,男,汉族,1974年8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赵建有,男,汉族,1986年4月1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管彪与被告赵建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管彪以“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建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管彪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管彪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永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