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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新法执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郑国仲与林丽卿、李素余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国仲,林丽卿,李素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执字第862号申请执行人郑国仲。被执行人林丽卿。被执行人李素余。申请执行人杨飞与被执行人林丽卿、李素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江新法劳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上述被执行人应清偿尚欠的工资22000元、诉讼费10元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本院在另案评估、拍卖林社钳在双水镇富美村的柑树和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鑫凯金属加工场,但都不成交。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新法执字第8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伟雄审判员  赵伟亮审判员  张松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俊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