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中刑执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雷磊 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刑执字第857号罪犯雷磊,又名雷二宝,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白水县西固镇西固村西孙组。因故意伤害罪罪经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8日以(2010)渭中法刑1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该犯能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刑期自2009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7月28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4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雷磊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雷磊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担任抽水工,劳动态度端正,听从指挥,服从分配,遵守操作规程,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抽排水任务。该犯自2010年11月至2014年1月累计获得计分考核成绩1564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564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雷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雷磊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磊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9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沙文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