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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初字第078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江苏省清江中学与杨海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清江中学,杨海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0787号原告江苏省清江中学,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50号。法定代表人陈欣,职务校长。委托代理人孙杰,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静,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海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清江中学与被告杨海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清江中学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没有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清江中学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省清江中学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凡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淑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