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开法执恢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邝绮勤与被执行人胡近渠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邝绮勤,胡近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执恢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邝绮勤。被执行人胡近渠。关于邝绮勤申请执行胡近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7)开法民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及邝绮勤的申请:胡近渠应向邝绮勤支付货款3047.35元,逾期则按千分之二十的月息利率计算本息。因被执行人胡近渠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邝绮勤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信、车辆、房屋、土地等登记部门,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开法执恢字第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勇 坚代理审判员 梁 丽 冰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戚 成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