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康小红申请执行黄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小红,黄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康小红,女,汉族,遵义市人。被执行人黄小敏,女,汉族,遵义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凤冈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康小红申请执行黄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黄小敏偿还申请执行人康小红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黄小敏有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鹏达新天地x栋x-xx号商业房一套被本院另案查封,现该房正在处置过程中,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冈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梁仕刚审判员 王 炜审判员 夏显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