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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催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南通亚太颜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亚太颜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崇催字第0008号申请人南通亚太颜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南通亚太颜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2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南通亚太颜料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010005122886661、出票金额人民币20万元、出票行无锡交行、出票日期2013年9月30日、到期日期2014年3月29日、出票人江苏华远澳玛重工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忠润福茂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亚太颜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晓平审 判 员  张兴林人民陪审员  胡敏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黎 鹏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