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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刑执减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对尚凯的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尚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齐刑执减字第341号罪犯尚凯,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现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服刑。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以(2011)肇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于2014年4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尚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尚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尚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丽静审判员  石玉芳审判员  陈 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