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573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于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573原告于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于丽负担。审判员 闫 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