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同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同江恒远物业有限公司与任丽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同江恒远物业有限公司,任丽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同民初字第364号原告同江恒远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元龙,男,该公司经理。被告任丽红,女,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同江市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同江恒远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丽红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同江恒远物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同江恒远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芬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永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