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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3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倪永金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倪永金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3123号(小额诉讼案件)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徐达。委托代理人姚红艳,女。被告倪永金,男,1974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倪永金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移动通信费用共计人民币269元及相应的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宋成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