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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堂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唐敏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敏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金堂刑初字第10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敏。辩护人魏妮娜。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敏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明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敏,辩护人魏妮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唐敏以人民币4000元/年的价格租用黄XX位于金堂县赵家镇河塘街36号一门面,2014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唐敏以“打捕鱼机”的方式吸引周围群众参与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100余人,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5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敏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刑。被告人唐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以被告人唐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等为由,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被告人唐敏为牟取非法利益,遂购置电子游戏设备3台,其中“捕鱼机”2台、“大金鲨机”1台,安放至其位于金堂县赵家镇河塘街36号的门面租赁房内,招揽周围群众参与赌博,该场所运营期间,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5万余元。2014年3月5日金堂县公安局办案民警例行检查时,在该场所内查获了涉案赌博机。经金堂县公安局认定,涉案“捕鱼机”、“大金鲨”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另查明,公安机关已将查获的2台“捕鱼机”及1台“大金鲨机”予以了销毁。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唐敏的供述;证人黄X凤、肖X玉、陈X志、张X东、高X金、肖X、易X根、吉X会、唐X繁的证言及证人黄X凤、陈X志、张X东、高X金的辨认笔录;金堂县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赌博机上下分查询情况的照片;金堂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金堂县公安局赵家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已销毁涉案赌博机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房屋出租协议;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敏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参与赌博人员提供场所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敏开设赌场犯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唐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被告人唐敏开设赌场的时间、赌资累计数额及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采纳辩护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综上,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14年5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苗苗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