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中民申字第064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秦亚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亚静,北京久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申字第064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秦亚静,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久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秦亚静与被申请人北京久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3)密民初字第5698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秦亚静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秦亚静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亚静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 晖代理审判员 翟玉明代理审判员 李迎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