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42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上海青峦图文设计策划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青峦图文设计策划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42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青峦图文设计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随塘河路855号。法定代表人黄秀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长二,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法定代表人梁志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望开雄,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青峦图文设计策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4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阴虹担任审判长,法官魏应杰、范术伟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青峦图文设计策划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青峦图文设计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青峦图文设计策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九十九元,由上海青峦图文设计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九十九元,由上海青峦图文设计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阴 虹代理审判员 魏应杰代理审判员 范术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依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