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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126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黄韶辉、苏勇、闫子弢、黄位炼、黄位钟、李铭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黄韶辉,苏勇,闫子弢,黄位炼,黄位钟,李铭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1262-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40号意达综合楼一至三层。负责人李岩,行长。委托代理人吴迎春,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该分行金融管理部职员。委托代理人陈非,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该分行金融管理部职员。被告黄韶辉,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苏勇,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闫子弢,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黄位炼,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黄位钟,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铭凯,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黄韶辉、苏勇、闫子弢、黄位炼、黄位钟、李铭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黄韶辉名下价值156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韶辉银行存款15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沧石审 判 员  晏航舰代理审判员  钟 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儒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