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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7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与张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张珩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723-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山东路177号101户。负责人夏捷,行长。被告张珩。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与被告张珩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撤回对被告张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为72.5元,财产保全费368元,共计440.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负担。审判长  梁鹏审判员  白洁审判员  崔莹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