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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刑减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崔凤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凤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减字第1558号罪犯崔凤珍,女,56岁(1957年5月15日出生),现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31日作出(2006)东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凤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8年11月20日以(2008)一中刑减字第33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0年3月8日以(2010)一中刑减字第5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7月12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31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1月18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2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4月24日提出对罪犯崔凤珍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崔凤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3年1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崔凤珍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崔凤珍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崔凤珍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崔凤珍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崔凤珍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凤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2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