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围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庞雨与翁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雨,翁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庞雨,男。被执行人翁起军,男。本院在执行庞雨与翁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翁起军下落不明,且家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1)围民初字第2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永海审判员 赵云山审判员 许晶晶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岩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