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广执字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伟与胡景刚、吴晓艳、吴晓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胡景刚,吴晓艳,吴晓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371号申请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胡景刚。被执行人吴晓艳。被执行人吴晓杰。本院执行的王伟与胡景刚、吴晓艳、吴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未执行标的额28000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审理阶段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但该房产已经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经调查,被执行人程胡景刚、吴晓艳、吴晓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王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广民一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金广审 判 员  任金柱代理审判员  程淑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武海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