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洪山和民初字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桂质秋与武汉市武昌市政工程总公司、段爱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质秋,武汉市武昌市政工程总公司,段爱明,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和民初字00013号原告:桂质秋,男,195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固定职业。被告:武汉市武昌市政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段爱明,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无固定职业。被告: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桂质秋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市政工程总公司、段爱明、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桂质秋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质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桂质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30元,由原告桂质秋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兆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