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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右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黄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右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壮族,文盲,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永乐镇华润百色希望小镇。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8月7日被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德松、代检察员赵日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本院依法决定延期审理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初,被告人黄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到位于百色市百林林场澄碧河管护站“河显”(地名)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区内种植芒果树苗。同年7月,因杂木树遮挡阳光,影响芒果树苗生长,被告人黄某持斧头、柴刀将芒果树苗范围内的公益林砍伐。经广西盛麒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黄某砍伐林木面积15.5亩,被砍伐林木总株数2871株,总蓄积量33.47立方米。针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复验复查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毁林开垦现场图、现场照片,伐区调查每木检尺登记表、伐根调查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标准地调查结果统计表,百色市林业局证明,百色市百林林场澄碧河保护站重点公益林数据单,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确认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面积的通知,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面积统计表,山界林权证、协议书、关于澄碧河林场与永乐乡北乐村那平十四组山界林权的几点协议、澄碧河林场与北乐村山界图,转发关于澄碧河水库四周山地划归广西林科所百色分所营造风景林的通知,关于确定澄碧河水库四周山地为广西林业试验站营造风景林的联合通知,关于华润百色希望小镇社区那平小区信访事项的答复,处警、拘传情况说明,视听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持异议,其辩称:我开垦的林地属于自家遗留的老果地,所砍伐的是自家以前种植的一些果树和杂树,并不知道砍伐这些树触犯法律,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965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水利电力厅下文将百色澄碧河水库四周除插花农用地外约六万亩荒山划给百色林业试验站营造风景林。1983年6月林业三定时,百色地区林科所、永乐公社北乐大队、石平大队就澄碧河周边的“河显”(亦称“合显”,地名)山界划分达成协议,将澄碧湖第一座山迎水面半面坡划归林科所,从第一座山后背面岩房山沿山脊到六周山,以山脊水流为界,面向西北面归北乐大队山界,面向东南面归石平大队山权。1986年,百色地区林科所附属林场百色地区澄碧河林场分离出来,成立百色地区澄碧河林场。1999年1月,百色地区澄碧河林场、永乐公社北乐大队那平生产队达成协议,即保持1983年林业“三定”划定的山界线不变,那平生产队群众在澄碧河林场界线范围内已开垦的熟地以及已种植的果树和其他经济林仍归那平群众经营,但不得扩大面积。2001年3月,百色地区澄碧河林场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将“河显”山一带包括那平屯原有的熟地区划界定为国家生态公益林地,基本图标示为百色地区澄碧河林场第3林班。2005年三场一园整合后,百色地区澄碧河林场并入百色市百林林场,改称百色市百林林场澄碧河水源林保护站(亦称澄碧河管护站)。2012年初,被告人黄某到“河显”百林林场澄碧河水源林保护站国家级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内种植芒果幼苗。同年7月,因杂木及老果树遮挡阳光,影响芒果树苗正常生长,被告人黄某便持斧头、柴刀砍伐芒果树苗范围内的公益林。经广西盛麒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被砍伐林木的林业地形图标示为百色市百林林场澄碧河管护站3林班2经营班34小班,被砍伐的林木面积为15.5亩,其中已经种植幼小芒果树的面积为5.3亩,种植老芒果树并间种幼小芒果树的面积为10.2亩,被砍伐的林种为水源林,树种为杂木,被砍伐的林木总株数为2871株(其中1720为幼树),总蓄积量为33.47立方米。另查明,被告人黄风兴于2012年8月23日、2013年5月13日分别到上述地点砍伐林木及对芒果树嫁接时被百林派出所民警、百林林场领导及澄碧河管护站护林员制止,但其置之不理,于2013年8月7日10时许,再次到该地对芒果树进行护理时被百林派出所民警拘传到案。同日,对其实施刑事拘留。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2年8月23日12时许,百色市百林林场澄碧河管护站护林员林仲佳、李扬川、阮建华在百色市右江区永乐镇华润百色希望小镇那平屯“河显”一带巡逻时发现该处的国家级重点生态公益林被砍伐,有人在毁林现场种植芒果树苗,遂向百色市森林公安局百林派出所报案,要求查处,该所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于2012年9月5日决定立案侦查。2、黄建华(百林林场澄碧河管护站原站长)的报案陈述:2012年8月23日上午,澄碧河管护站护林员林仲佳、李扬川、阮建华到澄碧湖水库“河显”周边巡逻,发现那里的生态公益林被砍伐,回来后向我汇报称,澄碧湖水库“河显”被永乐镇华润百色希望小镇那平屯群众毁林开垦,种植芒果树苗,毁林开垦地有三片,每片面积约10亩,对澄碧湖水库生态产生严重影响,要求站领导向上级汇报。听取他们汇报之后,我于下午到百林派出所报案。3、证人林仲佳、李扬川(百林林场澄碧河管护站护林员)的证言:2012年8月23日9时左右,其二人与护林员阮建华到澄碧河管护站“河显”巡逻,发现那里的生态公益林被永乐镇华润百色希望小镇那平屯群众砍伐成三片,回到管护站后立即向站长黄建华汇报,随后黄建华向百林派出所报案。次日上午,百林林场副场长陆启明、唐炳逢、百林派出所所长黄敏强、管护站站长黄建华、护林员林仲佳和阮建华到澄碧河管护站“河显”核实情况,见到一名中年妇女持刀在毁林开垦现场砍伐小树和杂草,所长黄敏强对她进行了询问,那名妇女自称是永乐镇华润百色希望小镇那平屯村民黄积帮的妻子黄某,并称现场林木是她所砍伐,已种上芒果树苗。黄某砍伐林木的工具为刀和锯子,把整片林木全部砍掉。砍伐的林木属于生态公益林,树种为杂木幼树和老树。4、证人阮建华(百林林场澄碧河管护站护林员)的证言:2012年8月23日9时许,我和林仲佳、李扬川三个护林员到澄碧河管护站“河显”巡逻,发现那里的生态公益林被永乐镇华润百色希望小镇那平屯的群众砍伐成三片,回到管护站后我们立即向管护站站长黄建华汇报。次日上午,百林林场副场长陆启明和唐炳逢、百林派出所所长黄敏强、管护站站长黄建华及我和林仲佳两个护林员,到“河显”核实情况,发现毁林开垦现场有一名中年妇女持刀砍伐小树和杂草。经询,那名妇女自称是那平屯村民黄积帮的妻子黄某,现场被砍伐的林木系其所为,已种上芒果树苗。自2013年3月起,那平屯群众开始到该地砍伐生态公益林,为制止毁林开垦,同年8月7日,派出所民警到毁林开垦现场抓获黄某。2013年8月21日至9月初,百林派出所民警汇同右江区林业局、永乐镇政府到毁林现场进行调查摸底,共查出36片毁林开垦地,其中7片面积较大,达到立案条件。5、证人李艺(百林林场澄碧河管护站现任站长)的证言:2013年8月7日,我和护林员林仲佳、阮建华到“河显”巡逻,发现华润百色希望小镇那平屯村民黄某在毁林开垦地上护理芒果,我们立即将情况汇报给林场领导,百林派出所得知情况后立即出警,由我驾驶摩托艇一起来到澄碧河管护站“河显”,将黄某带到百色市公安局问话。派出所民警带走黄某后,护林员阮建华打电话给我称,那平村民开船围堵他,阻拦他们巡逻,有个别村民带刀上船打阮建华,林仲佳也被村民推搡。我得知情况后立即打电话向副场长唐炳逢汇报,之后场领导、镇政府、当地派出所出面解决,我们的护林员才得以回家。6、证人林长飞(永乐镇政府干部)的证言:2010年,我在永乐镇百色华润希望小镇驻村工作组工作时,有群众反映,那平屯群众从水库库区移民到华润百色希望小镇之后,没有耕地和菜地,要求政府帮忙解决。当时我们给群众的答复是,我们可以把你们反映的情况向镇里汇报,但解决问题还是要靠上面,而且这个问题不是那么容易解决,你们要开垦耕地可以,但不能毁林开垦。在1992、1993年的时候,政府有一个文件规定,在25度坡以下的荒地可以种植甘蔗,但不能滥砍滥伐,当时的群众就在水库库区内种植甘蔗和芒果,库区内就有很多那平屯群众的旧地。到了1997、1998年,种甘蔗的土地没肥了,芒果也卖不得价,所以就没有人去护理了。过了十来年,那些旧地上长出了树木和杂草。到了近两年,由于芒果价格有所回升,群众又想到库区内开荒种植芒果。他们除了护理旧地原有的芒果树外,还在原先的甘蔗地里毁林开垦,种植芒果树苗,而这些被毁林木已被划分为水源涵养林,所以就不允许群众进入库区开垦荒地,只允许群众护理原先种植的旧芒果树。2013年10月13日,我与永乐镇华润百色希望小镇村主任李钊、那平屯组长林满春、那平屯村民黄积帮、百林派出所民警及广西盛麒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人员一起到澄碧湖库区“河显”黄某家开垦的芒果地进行勘查,由黄积帮带领盛麒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进行测量,然后抽样勘测样地,并对样地内的植被情况造册登记,测量结束后由我和李钊、林满春、黄积帮确认签字。7、证人李钊(华润百色希望小镇村民委主任)、林满春(那平屯组长)的证言:2013年10月13日,其二人与那平屯村民黄积帮、镇政府林长飞、百林派出所民警、澄碧河管护站护林员及林业技术人员一起到澄碧湖库区“河显”黄某家开垦的芒果地进行实地测量,技术员手持GPS仪器测量芒果地面积,并做样地抽查,测量工作自上午9时许一直到下午5时许结束。结束后,其二人与黄积帮、林长飞分别在调查表上签字确认。测量过程由黄积帮亲自在场,并按照其提出的意见进行测量,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黄风兴毁林开垦的实际情况。8、证人黄积帮(被告人黄某丈夫)的证言:2013年10月13日,我与百林派出所民警、永乐乡政府林长飞、那平屯组长林满春、华润小镇村民委主任李钊、广西盛麒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一起到澄碧湖“河显”我家开垦的芒果地进行勘测。勘测过程由我指认范围,技术员进行测量,还抽样地作了测算,我们从上午9时许一直忙到下午5时许才结束。测量结束后,我和李钊、林长飞、林满春分别在测量记录单上签字确认。我家在澄碧湖“河显”开垦的芒果地是我老婆黄某一个人所为。9、证人杨枝路(右江区政府调处办主任)的证言:自2011年以来,那平屯部分群众采取了在林下种植芒果树苗,等树苗长大后砍伐芒果地内天然林的方法蚕食澄碧湖库区国家级重点生态公益林,致使库区水源林受到严重破坏,经多方调解,双方一直未达成协议。自2013年5月起,那平屯群众开始到“河显”大面积砍伐生态公益林,为制止毁林开垦,2013年8月7日,派出所民警到毁林开垦现场抓获黄某,那平屯群众就在澄碧湖库区扣留了两名护林员,经永乐派出所民警现场解救,护林员才得以解脱。2013年8月21日至9月初,百林派出所民警联合右江区林业局、永乐镇政府到毁林现场进行调查摸底,共查出有36片开垦地,其中7片符合立案条件。10、证人黄直法(原百林林场林政科科长)、黄丽萍(现任百林林场林政科副科长)、王永忠(原百色地区澄碧河林场场长)的证言:2001年,百色地区澄碧河林场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广西百色地区澄碧河林场森林分类区划现场界定书》,并附有《百色地区澄碧河林场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基本图》,将澄碧湖水库迎水面包括黄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现场划定为国家生态公益林,区划林种定为水源涵养林。到了2005年三场一园整合后,澄碧河林场并入百色市百林林场,改称为百色市百林林场澄碧河水源林保护站,自2001年至今,黄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现场一直是国家生态公益林,从未变动过。11、印发关于澄碧河水库四周山地划归广西林科所百色分所营造风景林的通知、关于确定澄碧河水库四周山地为百色林业试验站营造风景林的联合通知证实:1965年6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水利电力厅下文将百色澄碧河水库四周除插花农用地外约六万亩荒山划给百色林业试验站,作为营造风景林用地,据此,百色专署于同年11月12日下文确定由百色林业试验站负责统一规划,分年绿化。12、关于地区澄碧河林场把在地区林科所所部房产移交给地区林科所的协议书证实:百色地区澄碧河林场原为百色地区林科所的附属林场,1986年从百色地区林科所分离出来成立百色地区澄碧河林场。13、澄碧河林场山界林权证,关于林科所、北乐大队、石平大队三个单位划分合显山界协议书,关于澄碧河林场与永乐乡北乐村那平十四组山界林权的几点建议,永乐公社北乐大队十生产队山界林权证、澄碧河林场与北乐村山界图证实:(1)1983年6月林业“三定”时,在原百色县政府、永乐公社的主持下,百色地区林科所、永乐公社石平大队、北乐大队三单位就划分合显山山界达成协议,将包括黄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在内的澄碧河第一座山迎水面半面坡的林地划归百色地区林科所,从第一座山后背面岩房山沿山脊到六周山,以山脊水流为界,面向西北面归北乐大队山界,面向东南面归石平大队山权;(2)1999年1月,原百色市政府、永乐乡政府、北乐村民委、百色地区澄碧河林场、那平生产队达成协议,保持1983年林业“三定”划定的山界线不变,那平生产队群众在澄碧河林场界线内已开垦的熟地以及已种植的果树和其他经济林仍归那平群众所有,可永远经营,但不得扩大面积;(3)1999年2月,原百色市林业局根据以上协议,分别向澄碧河林场及北乐大队第十生产队颁发了山界林权证。14、广西百色地区澄碧河林场森林分类区划现场界定书、百色地区澄碧河林场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基本图、百色地区澄碧河林场公益林事权级示意图证实:2001年3月5日,百色地区澄碧河林场和百色地区林业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将包括黄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在内的林地列为第3林班,界定为国家生态公益林,并制作了公益林地四至界线图。15、百色市林业局证明、百色市百林林场澄碧河保护站重点公益林数据单、林班图、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确认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面积的通知、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面积统计表证实:百色市百林林场澄碧河保护站第3林班2经营班第34小班属于国家级重点生态公益林。1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勘查照片说明证实:(1)案发后,百色市森林公安局百林派出所民警汇同澄碧河管护站护林员、百色市百林林场林业技术员到现场进行勘查。经勘查,现场被毁林木属澄碧湖湿地保护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林业地形图标示为百林林场澄碧河管护站第3林班2经营班34小班,被砍伐的树种有荷木、青等杂木;(2)现场林木被毁概貌。17、复验复查笔录、复验复查照片说明、鉴定聘请书、伐区调查设计汇总表、伐区调查及林木检尺登记表、百林林场澄碧河管护站3林班2经营班34小班毁林案林木损失调查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载明:(1)案发后,百色市林业勘察设计院受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委托,委派林业技术人员,在百林派出所的配合下对毁林开垦地点、面积、伐桩进行实地核查。经核查,①被毁林木调查结果为:被毁林木地点位于百林林场澄碧河管护站3林班2经营班34小班,总面积为1.47公顷(22.05亩),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树种为杂木,总蓄积量为80立方米,出材量为49立方米;②被砍伐幼树调查结果为:被砍伐幼树地点位于百林林场澄碧河管护站3林班2经营班34小班,总面积为1.47公顷(22.05亩),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树种为杂木,总株数为5762株;(2)公安机关已将该鉴定结论告知百林林场和黄某。18、复验复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伐区调查每木检尺登记表、复验复查照片、鉴定聘请书、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技术人员资质证、伐根调查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标准地调查结果统计表(杂木)、调查现场情况表、毁林开垦现状图证实:因黄某丈夫黄积帮对百色市林业勘察设计院作出的调查报告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百色市森林公安局聘请具有林业鉴定资质的广西盛麟科技有限公司重新进行鉴定,经该公司鉴定,(1)被采伐林木位置位于百色市百林林场澄碧河管护站第3林班2经营班34小班;(2)被砍伐面积为1.035h㎡(15.5亩),其中已种植幼小芒果树的面积为0.355h㎡(5.3亩),种植老芒果并间种幼小芒果树的面积为0.680h㎡(10.2亩),老芒果树面积0.6530h㎡(9.8亩)未计入林木损失范围;(3)被砍伐林木的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树种为杂木,平均年龄为10年;(4)被砍伐林木总株数为2871株(其中1720株为幼树),总蓄积量为33.47立方米;(5)现场概貌及样地调查情况;(6)公安机关已将该鉴定结论告知广西澄碧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和黄某。19、两份处警情况说明、两张DVD视频光盘内容及照片证实:(1)2012年8月23日16时许,百林派出所接到百林林场澄碧河管护站站长黄建华报案称,护林员林仲佳、李扬川、阮建华在澄碧湖水库“河显”巡查时发现该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被砍伐,面积约十亩,在毁林现场发现新种植的芒果树苗,要求派出所出警。次日,派出所民警及百林林场领导、澄碧河管护站护林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发现黄某在现场持刀砍伐树木和杂草,经现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说明利害关系之后,黄某仍不停止其违法行为;(2)2013年5月13日10时许,百色市森林公安局接到百林林场澄碧河管护站护林员林仲佳报称,那平屯的黄某、黄积帮夫妇到澄碧湖水库“河显”护理非法占地种植的芒果树苗,要求派出所出警制止。接警后,派出所民警于当天赶到毁林现场进行调查,发现黄某、黄积帮夫妇在现场嫁接芒果树,经现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说明利害关系之后,黄某、黄积帮仍不停止其违法行为。20、拘传情况说明、拘传处警照片证实:2013年8月7日8时许,百林林场澄碧湖管护站站长李艺向百林派出所报称,黄风兴又到澄碧湖库区“河显”护理芒果树苗,要求派出所出警制止。接警后,百林派出所民警赶到“河显”对准备逃离的黄某拘传到案,接受讯问。21、关于华润百色希望小镇社区那平小区信访事项的答复证实:华润百色希望小镇社区那平小区以百林林场与其存在土地权属纠纷为由越级赴南宁上访,要求政府予以解决。百色市右江区永乐镇政府调查核实后答复,那平小区与百林林场山界划分明确,不存在所有权争议。黄风兴毁林开垦的林地范围存在于百林林场的地界范围内,其擅自到澄碧河水源林保护区和国家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内毁林,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由司法机关按法定程序处理。22、广西财政非税机打票缴款客户回单证实:黄某亲属于2014年5月6日代黄某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23、户籍证明证实:黄某出生于1973年12日6日,实施上述毁林开垦行为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24、被告人黄某的供述:我于2012年初到澄碧湖库区的“河显”种植芒果树苗,每亩种植20余株左右,大约种了400至500株树苗。树苗生长后,由于芒果地内的杂木树遮挡阳光,影响了果苗的正常生长,自2012年7月起,我开始砍伐那些杂木树,我是用斧头和柴刀砍伐的,大一些的树木用斧头砍,小一些的树木用柴刀砍。被砍伐的树木及伐根都还遗留在现场。我到那里毁林开垦,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那平屯许多村民都去那里开垦,他们多数采取了先种芒果树苗在杂树林底下,等树苗生长后逐步砍伐那些杂树,最后形成了一片芒果园。我去那里种植芒果的原因是我们屯属于澄碧湖水库移民,那里是我们屯原来的山界,还有我们耕地少,经济来源有限,所以为增加收益就到那里开垦,种植芒果树苗。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或许可,擅自到国家级重点生态公益林毁林开垦,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对于被告人黄某提出其开垦的林地属于自家遗留的果地,所砍伐的是自家以前种植的果树和杂树,不知自己行为触犯法律的辩解,经查,案发现场位于百林林场地界范围内,该林地已于2001年被划定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加以保护,且被告人在毁林开垦期间,百林派出所民警及百林林场护林员曾两次到现场制止,但被告人均置之不理,继续对种植的芒果树苗进行护理,其犯罪故意显而易见,其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黄某为澄碧湖库区移民,耕地及自留地相对较少,其毁林开垦的本意为种植果树,以增加经济收益,其主观恶性不大,且庭审后主动缴纳罚金,悔罪表现较好,故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韦通进代理审判员  陈菲菲人民陪审员  任荃婴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