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忠法刑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周正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忠法刑初字第0014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正强(曾用名周伍),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重庆市涪陵区。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0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2011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次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忠县看守所。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县院公诉刑诉(2014)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正强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灵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正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21日上午,被告人周正强在重庆市忠县县城内多次乘坐公交车,欲伺机扒窃他人钱财。当日15时许,周正强在忠县忠州镇金水门公交车站处乘坐开往忠州镇三公里方向的302路公交车,并在公交车内以掏包的方式盗走秦某某现金1600元。周正强盗窃得手后,在将钱放入自己口袋中时被秦某某发现,遂将钱归还。当公交车停靠忠县忠州镇三公里终点站时,周正强下车逃跑,后被公安人员在三公里加油站对面的汽车修理店内抓获。案发时,被害人秦某某已年满69周岁。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正强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存折及取款凭条复印件,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张某某、高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正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正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档内裁量刑罚。被告人周正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另有犯罪前科,盗窃对象为老人,庭审中认罪悔罪,在量刑时均予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正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彭明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