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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行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杜东江诉卢氏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东江,卢氏县公安局,余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三行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东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公安局。组织机构代码:00582814-9。法定代表人:宋福栓,局长。委托代理人吕殿龙,该局狮子坪派出所所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牛长水,该局法制室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审第三人余秀云。委托代理人罗玉群,系余秀云之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内容为有权开庭、陈述、答辩、调解、和解、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上诉人杜东江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东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杜东江自愿撤回上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东江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洁梅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肖爱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