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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少民终字第26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彭×等与张×3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3,)彭×,张×1,张×2,陈×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少民终字第26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3,女,2003年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兼张×3之法定代理人)彭×,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野,北京优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升,北京优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1,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张×2,男,1939年10月1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女,1943年10月4日出生。张×1、张×2、陈×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伯辉,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3、彭×与张×1、张×2、陈×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8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83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谷世波审 判 员  芦建民代理审判员  孟 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