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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王永革与孔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革,孔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1894号原告王永革,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高璟,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军,男,1972年3月9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王永革与被告孔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已向原告交纳采暖费,原告王永革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革负担。审判员  夏晓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明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