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15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饶传军抢劫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饶传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1551号罪犯饶传军,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重庆市南川区人,汉族。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7日作出(2007)南川法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饶传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09年10月20日、2011年1月12日、2012年4月13日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4年4月21日以罪犯饶传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饶传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四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饶传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6年11月12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阮雪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