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贾商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支行与韩敬东、刘立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支行,韩敬东,刘立侠,朱玉海,赵银,朱秀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商初字第324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大泉镇。负责人彭敬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成东,男。被告韩敬东。被告刘立侠。被告朱玉海。被告赵银。被告朱秀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支行诉被告韩敬东、刘立侠、朱玉海、赵银、朱秀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支行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支行负担。审判员 夏厚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三日书记员 刘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