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邹福贵与谭波故意伤害罪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福贵,谭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邹福贵被执行人:谭波上列当事人因故意伤害罪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2)南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497.9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长武审判员 申恩全审判员 罗 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