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中法立民申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伍有开、刘金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伍有开,刘金平,王凤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立民申字第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伍有开,男,195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陈燕维、洪嘉敏,分别系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金平,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遂川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凤丽,女,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再审申请人伍有开因与被申请人刘金平、王凤丽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中中法民一终字第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2014年5月7日,伍有开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述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伍有开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伍有开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曾令生审 判 员 管晓明代理审判员 吴合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