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新民初字第03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江苏管家物业有限公司与杨晓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新民初字第0359号原告江苏管家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红兵。被告杨晓兵。委托代理人杨章来。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管家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晓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跃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管家物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晓兵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管家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晓兵的起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管家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晓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苏管家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跃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昌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