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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民初字第01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明军与被告高松柏、胡生伟、汪启明、刘元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军,高松柏,胡生伟,汪启明,刘元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民初字第0156号原告杨明军。被告高松柏。被告胡生伟。被告汪启明。被告刘元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军与被告高松柏、胡生伟、汪启明、刘元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明军经本院催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顾冬云代理审判员  赵瑾俊人民陪审员  XX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雪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