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何南跃与何玉捷与何玉敏与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撤销房产证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南跃,何玉敏,何玉捷,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龙行初字第8号原告何南跃。原告何玉敏。原告何玉���。委托代理人刘洪涛、周光亮,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李运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振华、吴伟伟。原告原告何南跃、何玉敏、何玉捷诉被告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撤销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三原告以海口市琼崖公证处(99)市新证民字第68号公证书及(2008)琼崖证字第11277号公证继承无效为由,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X房屋产权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8月2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的规定,本院2014年4月8日向三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告知要在告知之日起20日内提起民事诉讼,但三原告并未在限定的时间内提起民事诉讼。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南跃、原告何玉敏、原告何玉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平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