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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执字第0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孙宇盟与北京中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宇盟,北京中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中执字第00084-3号申请执行人孙宇盟,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侯德隆,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中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5号楼16层1901。法定代表人陈庆明,总经理。孙宇盟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3)京仲裁字第0640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8638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后向北京中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及执行裁定。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无车辆,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持有的代县兴隆铁矿、中港银信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京中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庆明以其名下的位于朝阳区东三环中路×××的房产作为担保,我院亦对该房产采取轮候查封措施。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措施表示认可。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京仲裁字第0640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褚晓勇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万 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