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璐与被执行人大连浩博日用品有限公司垄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璐,大连浩博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范璐。被执行人大连浩博日用品有限公司。本院(2012)西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2)西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执行员 毕 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大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