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刑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某寻衅滋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武刑初字第00140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曾用名徐君君),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09年6月2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年3月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看守所。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武检刑诉(2014)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7日常德大道至二广高速三标段施工队伍在本市武陵区芦荻山乡台家铺村二组土地施工时,因土地占用补偿问题,遭遇当地村民阻工,当日下午5时许,承包该标段土方工程的被告人徐某指使同案人毛某邀集候某、某、黄某、孙某(均已另案处理)等二十多名社会闲散人员,由候某携带一支来福枪和一支火枪,其他人员携带管杀、钢管等凶器,一同乘坐数辆小车来到芦获山乡台家铺村二组施工现场,同案人毛某、黄某、孙某等人手持钢管、管杀等凶器,候某手持来福枪,某手持火枪与当地村民发生械斗,在械斗过程中候某手持来福枪对天开了二枪,对村民进行恐吓和威胁,被告人徐某等人见当地村民人多势众不能制服便逃离现场,同案人孙某被村民逼到水沟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在整个械斗过程中造成村民何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评定轻微伤)以及双方多人(未作法医鉴定)不同程度的受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归案材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物证鉴定书、法医学检验意见书、辩认笔录、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唐某、陈某等的证言、同案人侯某、毛某、黄某、孙某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主邀集他人持枪支、刀具等凶器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15年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 判 员 熊 娅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丹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