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039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刘×1与刘×2等婚姻家庭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1,刘×2,刘×3,刘×4,刘×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039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1,女,1966年5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如宝,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2,男,1953年6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3,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4,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男,1952年1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5,女,1969年8月23日出生。上诉人刘×1因与被上诉人刘×2、刘×3、刘×4、刘×5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4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1及委托代理人张如宝、被上诉人刘×2、刘×3、刘×4及委托代理人吴×、被上诉人刘×5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48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牛旭云审判员 赵文哲审判员 段丽萍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培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