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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039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刘×1与刘×2等婚姻家庭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1,刘×2,刘×3,刘×4,刘×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039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1,女,1966年5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如宝,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2,男,1953年6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3,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4,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男,1952年1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5,女,1969年8月23日出生。上诉人刘×1因与被上诉人刘×2、刘×3、刘×4、刘×5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4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1及委托代理人张如宝、被上诉人刘×2、刘×3、刘×4及委托代理人吴×、被上诉人刘×5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48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牛旭云审判员  赵文哲审判员  段丽萍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培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