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盱执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克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克明,盱眙淮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盱执字第1789号申请执行人张克明,个体户,(观音寺小学门旁)。被执行人盱眙淮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一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钟华全,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克明与被执行人盱眙淮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盱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张克明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2224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克明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盱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沈代银执行员 张 鹏执行员 叶 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晶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