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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立洪与被执行人大庆钻探工程公司地球物理勘探二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洪,大庆钻探工程公司地球物理勘探二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民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刘立洪,女,1958年12月23日生,满族。现住松原市乾安县被申请执行人大庆钻探工程公司地球物理勘探二公司负责人窦辉,经理申请执行人刘立洪与被申请执行人大庆钻探工程公司地球物理勘探二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松民一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大庆钻探工程公司地球物理勘探二公司支付刘立洪关于王文的丧葬补偿金8291.25元,一次工亡补助金23518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立洪向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大庆钻探工程公司地球物理勘探二公司给付247032.52元,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一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