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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刑执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陈建锋盗窃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连刑执字第00287号罪犯陈某某,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大丰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陈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31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以(2012)大刑二初字第004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26日至2014年9月25日。执行机关江苏省连云港监狱于2014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陈某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天(刑期至2014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刘井鑫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百度搜索“”